关于印发《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鉴定规范》(试行稿)的通知

-----国烟人劳[2004]67号



行业各直属单位人劳处、人力资源部:
    为贯彻落实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烟人〔2000〕337号)精神,进一步提高烟草制造业烟机设备维修人员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要求,结合《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》以及烟草制造业生产的实际,经专家研讨论证,现将《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鉴定规范》(试行稿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
    附件:《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鉴定规范》(试行稿)


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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